在1980年莫斯科奥林匹克运动会前,警方监视同性恋活动,在外国人来到之前清理城市。这包括醉鬼,轻罪犯人,制造麻烦的人和同性恋者。同性恋在前苏联完全非法,抓住要判长期徒刑。莫斯科没有同性恋酒吧,甚至没有同性恋咖啡厅,没有同性恋出版物。同性恋者当中没有政治意识:恐惧使他们相互分离——害怕他的伴侣是警方的线人,害怕被发现被抓进监狱,害怕丢掉工作成为非人。由于前苏联政府控制所有的就业和教育,某人一旦处于法律的另一端,一旦他的名字被列入另册,他无处可逃。莫斯科同性恋者的最大问题不是怎样找到伴侣——除了公厕和浴池,在地铁街道上都可以找到伴侣——而是找到伴侣后无处可去。住房非常紧张。(GinDennenyetal,199-201)
第三节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1)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罪论处;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人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26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着金项链,很有钱。有几个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另有一个案例是,某同性恋者在同性恋的一个聚集场所因故与人斗殴,把对方打出了血,所以被捕后判了15天拘役。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与同性恋者的说法大致相符:同性恋者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斗殴等。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一个事例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位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16岁(一说12岁)的男孩发生行为时,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以罪被判处七年徒刑。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较轻者有判处半年至三年劳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恋群体当中还流传着下列一些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三个月的处分。
另一个由一位调查对象所叙述他的朋友的案例是这样的:我有一个朋友,他原来是某公司的团委书记,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而受到了开除党籍、劳改的重罚。在他被释放以后,由于他身分的公开化,家人和工厂都对他采取了不谅解的态度。他被开除了厂籍,回到X市在一家街办小厂当搬运工。他在家人的撮合下,娶了一位容貌、人品都和他不相匹配的姑娘为妻子。现在他已有了一个十岁的儿子。可他忘不了他以前那位最好的朋友,给孩子起名叫XX,和他那位朋友同名。他的妻子对他以前的行为有了解,他也由于身分的公开化而再也不瞒他的妻子。正是因为他妻子知道他的事情太多,我们也由疏远他到完全断绝和他的联系,我们不愿把自己暴露给不相干的人。
在同性恋的遭遇中值得一提的还有一个特殊时期,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一位调查对象还提到这样一个案例:七十年代有朋友去X市出差,遇到一件轰动古城的稀奇大事。说是有一对老夫妇,本是表兄妹成亲,那时大概已五六十岁了。一天邻居有客,打发小女找老妇借宿(老夫上夜班)。次日小女说出老妇是个男人。于是老妇被当特务拘留审查。经验证,确是标准男子汉。老妇在被拘留期间,觉得再无颜见人,便合目绝食,自杀身亡……如果他不是特务,其中有多少不为人所理解的人间感情,又是多么可怜的人间悲剧!
下面这个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线索,这位调查对象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详细地写给了我们:我在部队因同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错误。1968至1978年间,也把我当作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到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经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1980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在他寄来的关于撤销他党内处分的决定中有这样的字句:XXX于1966年3月因犯有行为的错误,受党内警告处分。现根据本人的申诉,鉴于XXX经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患有同性恋病。据此,决定撤销原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另据双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现经再次复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构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恋病。为此,撤销原判和复查改判的判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位同性恋者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有同性恋者曾因行为按流氓犯罪判刑;(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发工资);(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予角色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行为,只有被动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在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中,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虽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执法水平因素的影响,但不失为了解同性恋在我国所受待遇的一个线索。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状态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
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不少调查对象有过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经历。一位调查对象讲了他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十点多钟,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聚会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什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们对方叫什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干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着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什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
还有一位说: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两句让他滚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恋者说:那个地方现在没什么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时候,三天两头有警察来,抓了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从来也没有让警察带走,只有两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证。我的原则是警察来了,泰然处之,纹丝不动,你如果一紧张,警察就会注意你了。
这两天我去XX公园,我觉得那里的人层次太低。还碰见抓人,警察抓了两个人。
我碰上一次联防的,他们看了身份证就放我走了。听说抓的是在公共场合做爱的和小偷小摸的人,不做这种事的一般不会抓。
严打那段时间,那些地点天天抓人,每天都是夜里十点以后开始抓人。一个冬天的晚上,我去XX厕所,刚进去,进来一个老头往里看了几眼。我刚出厕所,老头就喊:站住,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回家,你看我干什么了?这时围上了一大群人。幸亏我事先打过腹稿,说下班路过上厕所什么的,对答如流。最后老头说,以后别来了,放我走了。
那些地点到周末一大早就有人,中午也有,到晚上9-10点之间,能有几十人。经常有联防队的去。我认识一个五十多岁的,夜里去那里散步,被警察盘问。有一个小警察为他开脱了几句,他回去后就想入非非,以为那小警察也是我们这种人。
在XX厕所,联防队的两头堵,把里面的人都抓住了。那段时间XX也是每天抓人,但是每天还是有人冒着危险去。人们形成了默契,只要见到里面有人玩,就有人主动去门口放哨,见人来了就咳嗽一声。
我遇上过便衣以及警察抓这方面的人,好几次。只有一次警察问我要身份证看一看,其他时候便衣或警察把我周围的人抓住了,就没有抓我。这也就成了我在这些人面前最值得夸口的地方了。我不喜欢一大堆人在一起围着大呼小叫的,好像是就怕别人不知道他们是同性恋似的。我最讨厌这种人。我就一个人在那里,见了他们当中比较高雅点的也就相互点头,其他人我不理,怕找麻烦。如果和他们说话,正巧警察来,一定会被抓走。我自己独往独来最安全。警察来了他们都要开溜,可我不动,还站在那里泰然处之,神采奕奕。警察也是大傻瓜,从我面前走过,也不瞧我一眼。
一位东北X市的同性恋者心有余悸地回忆了他受警察羞辱的一段往事: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最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我,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西洋景一样,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
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齐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地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个事例揭示了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暧昧不清的最坏后果:它导致了同性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后果、受到何种处罚;导致了警察可以随心所欲地盘查、恐吓当事人;导致了执法人员窥探别人隐私的变态心理的发作;摧毁了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正当权利意识。最令人心酸的是,当事人竟然觉得,由于警察最终为自己保了密,自己所受的凌辱是值得的!由此,中国同性恋者地位的可怜和可悲可以一览无余。
第三节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2)
调查中有少数人流露出较强的对立情绪和法律权利意识:那次我去XX碰上联防队抓人。我的朋友进了厕所,我在外面等他。联防的拿手电照我,问我在那里干什么。我说等朋友,朋友上厕所。我说:凭什么不可以在这里,在这里犯法吗?后来他们把我们带去办公室审问,还查看了我朋友的笔记本。他们态度很粗暴,也不出示任何手续,他们凭什么问我?一个被警方取缔的异装表演队成员说:他们抓我们时,我们说:梅兰芳可以反串表现古代女性,我们表演现代妇女为什么就不行。公安局的说:你们别跟我说这个……